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77号原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柯街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6。
法定代表人:韩萤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翔、陈琳,北京是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金巢开发区宏征机械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贸易广场银座4栋1143-1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4。
经营者:王利剑。
原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金巢开发区宏征机械经营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