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319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严科兵,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73元(以8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从2018年12月5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9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937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严科兵的银行账户存款93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