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民初3957号原告:深圳嘉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丽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晖,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加会,女,199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原告深圳嘉慧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加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嘉慧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