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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益爱美实业(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4699号
案件名称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与益爱美实业(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益爱美实业(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4699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爱美实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村沙场路自编86号联鸣大厦一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蔡怀英。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原告第11028090号、第110280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收到(2020)粤0111民初14699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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