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4763号原告:周春乐,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蓓,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峰,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顺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罗锦南。
被告:周耀豪,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东源县,原告周春乐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告周春乐与被告广州顺社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授权合同,两被告退还原告周春乐支付的合同金38000元并连带赔偿损失168864.25元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春乐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2020)粤0111民初14763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春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