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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乐与广州顺社食品有限公司、周耀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4763号
案件名称周春乐与广州顺社食品有限公司、周耀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春乐;广州顺社食品有限公司;周耀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4763号原告:周春乐,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蓓,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峰,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顺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增槎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罗锦南。

被告:周耀豪,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东源县,原告周春乐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告周春乐与被告广州顺社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授权合同,两被告退还原告周春乐支付的合同金38000元并连带赔偿损失168864.25元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春乐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2020)粤0111民初14763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春乐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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