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苏1191刑更2号 罪犯洪爱国,彩宏防伪商标有限公司经营者。
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07年6月18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苏119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罪犯洪爱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刑终10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了本院对罪犯洪爱国的判决,该判决于2019年8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洪爱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因罪犯洪爱国于年7月8日在浙江省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生育一子,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
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苏1191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罪犯洪爱国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年8月29日至2020年7月7日止。
后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2020年6月4日,社区矫正机构浙江省龙港市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查,罪犯洪爱国对其孩子的哺乳期将于2020年7月7日届满,应服刑刑期为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扣减2018年4月4日至4月20日的羁押天数17天,实际服刑期限为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11日。
本院认为,罪犯洪爱国对其孩子的哺乳期届满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应当收监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洪爱国收监执行。
(执行刑期从2020年7月8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