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执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小绒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三圩埭村创业园西区。
法定代表人:郑九弟。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小绒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知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昆山市陆家镇金湖世纪华联超市春阳加盟店、南通小绒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案第10065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南通小绒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立案日期为2020年6月9日。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6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
2、2020年6月,本院通过全国、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人行、保险等财产情况,仅发现零星存款,无证券、不动产、车辆、保险。
3、2020年6月15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郑九弟,其称公司没有财产,无力履行。
4、2020年6月17日,本院委托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房产情况,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6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清楚,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全省已有1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该案亦为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小绒兔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一案。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仅发现零星存款,无房产、车辆、证券、保险,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