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楚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33号(浙江顺时针服饰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徐云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青,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巍巍,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楚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睿公司)、吴巍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以与楚睿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楚睿公司、吴巍巍均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