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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凯邦鞋业有限公司、范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3民终528号
案件名称浙江凯邦鞋业有限公司、范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凯邦鞋业有限公司;范斯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民终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凯邦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翁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秀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

诉讼代表人:伊丽莎白?斯托克斯蒂尔(ElizabethStockstill)。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晏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舒琪,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凯邦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斯公司(Vans,Inc.)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381民初1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凯邦鞋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凯邦鞋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凯邦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凯邦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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