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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164号
案件名称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天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164号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电影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涵,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天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韩向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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