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164号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电影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涵,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天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韩向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