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5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晴,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心想依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深南路**万达广场****iv>法定代表人:单晓壮,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陈翔,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心想依来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同年3月16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