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06号 原告:胡雪辉,男,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熊威,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贤县易辰制笔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文港大道99号。
经营者:**宾,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金华智芽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雪辉诉被告进贤县易辰制笔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雪辉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进贤县易辰制笔厂赔偿原告胡雪辉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5月20日,原告胡雪辉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雪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雪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雪辉负担。
原告胡雪辉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