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152号申请人: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华口社区居民委员会顺德高新区(容桂)华天路2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EDISONLOOCHANCHENG。
被申请人:霸州市富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辛章办事处辛王堡村。
法定代表人:黄香存。
被申请人:天津市富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西路与鼓楼西街交口西北侧天越园17-2-2001。
法定代表人:闫长晓。
申请人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霸州市富唐家具有限公司、天津市富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及闫长晓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霸州市富唐家具有限公司及天津市富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
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霸州市富唐家具有限公司及天津市富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于明辉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法官助理封宇华书记员冯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