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16号楼-2-70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苗苗,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盆景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三屯社区伦品涌工业区11号B区。
法定代表人:肖光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强,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科兴伟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公寓A座0203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宋金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盆景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天津科兴伟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2018)津0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其向本院提交《放弃上诉声明》,表示已决定放弃上诉,故未予交纳。
上诉人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上诉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张新锋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284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张新锋、邓卓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23日 涉案专利 “线式全智能装订机”发明专利权(ZL2015XXXXX.2) 关键词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盆景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科兴伟创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原判主文: 一、判决生效之日,被告东莞市盆景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名称:线式全智能装订机,专利号:ZL2015XXXXX.2)的产品(包括规格为B6703的全自动线装财务装订机);
二、判决生效之日,被告天津科兴伟创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名称:线式全智能装订机,专利号:ZL2015XXXXX.2)的产品(包括规格为B6703的全自动线装财务装订机);
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东莞市盆景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四、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科兴伟创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五、驳回原告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法律问题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情形 裁判观点 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