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516号原告:广州娘心农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金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涛,广东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丹军,广东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广州娘心农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娘心农夫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娘心农夫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娘心农夫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