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川区龙华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内环南路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5YRM906。
经营者:龙华,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锋,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川区龙华五金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同日,永川区龙华五金经营部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757号民事判决;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