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619号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去科园一路渝高广场C座19-1至5号。
法定代表人:刘梅职务:董事长被告:贵阳金千叶餐饮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基路58号六福居B栋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向远智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贵阳金千叶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协商为由,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