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沃科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泰和广场2号-23首层。
法定代表人:任振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乔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安宁街9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黎锐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任振华,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上诉人江门市沃科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乔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任振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乔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江门市沃科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任振华均同意广州乔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广州乔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乔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广州乔巴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门市沃科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