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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R-Klimat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96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R-Klimat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诉人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尔克里麦公司)、原审被告义乌速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美公司)、义乌市众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犇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阜路和穗工业园东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R-Klimat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俄罗斯联邦莫斯科市雅克满卡B区35号1栋。

代表人:安娜.斯库拉乔瓦(AnnaSkulachev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义乌速美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42号A栋2楼203。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涛,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义乌市众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342号A栋2楼201。

法定代表人:秦金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涛,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雷,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尔克里麦公司)、原审被告义乌速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美公司)、义乌市众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犇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3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美的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原审法院认为,速美公司、众犇公司位于浙江省义乌市从而取得管辖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美的公司认为,尔克里麦公司委托他人通过网购邮寄方式向京东第三方网店“速美电器专营店”(非美的公司官方授权店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收货地址为“上海静安区城区石门二路3号全家便利”,发货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

如果尔克里麦公司从第三方店铺网购的产品确为美的公司生产的美的正品,则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上述制造地、销售发货地构成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

尔克里麦公司未选择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地或销售发货地所在地的管辖法院起诉,而是选择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发票收款单位所在地的管辖法院起诉,但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发票所载收款单位的所在地既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尔克里麦公司选择起诉速美公司、众犇公司,具有任意选择管辖权的重大故意,原审法院关于其对本案享有本案管辖权的认定不应得到支持。

尔克里麦公司为俄罗斯知名的取暖器生产商和零售商,美的公司为中国知名的取暖器生产商。

尔克里麦公司发起专利侵权诉讼,是针对与美的公司的竞争而有意为之。

尔克里麦公司完全可以选择在美的公司的京东官方旗舰店购买正品,却选择未经美的公司授权的第三方店铺,且目前在京东已经无法搜索到“速美电器专营店”。

尔克里麦公司的委托律师为上海律师,此番维权操作有拉管辖权至原审法院的故意。

尔克里麦公司以一个经营不稳定的店铺作为被告,将本案纠纷起诉至原审法院,与本案纠纷的真实情况不符,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综上,美的公司认为,尔克里麦公司的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且美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尔克里麦公司未作答辩。

速美公司、众犇公司、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均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而引发的地域管辖权争议,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上述规定,共同构成确定专利侵权纠纷地域管辖连结点的法律依据。

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本案中,根据尔克里麦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其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名义,在京东电商平台上开办的名称为“速美电器专营店”的京东网店在线购得被诉侵权产品,之后众犇公司向该代理人开具了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该发票上载明的收款单位为众犇公司并加盖了该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因此,在案证据已经能够初步证明众犇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亦即,尔克里麦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初步证据,已经证成众犇公司实施了可争辩的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众犇公司的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可以确定为本案地域管辖的连结点。

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进一步明确规定: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浙江省金华市等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义乌市属于浙江省金华市下辖的县级市。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针对美的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私法自治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贯彻的理念,该理念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民事主体对于是否参与交易、与何人交易及交易方式享有自主决策权,他人无权干涉。

涉案专利权人尔克里麦公司选择与“速美电器专营店”的京东网店就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交易,系其意思自治的体现。

美的公司以“尔克里麦公司本可以选择在美的公司京东官方旗舰店购买正品,却选择未经美的公司授权的第三方网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为由,认为尔克里麦公司的行为构成故意制造地域管辖连结点,该上诉理由理据不足。

前已述及,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

鉴于本案初步证据已经能够证成作为被诉侵权行为人之一的众犇公司的住所地是一可争辩的地域管辖连结点,故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和发货地是否位于其他人民法院的管辖辖区范围内,不影响原审法院就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认定结论。

美的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96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何鹏 审判员:欧宏伟、李自柱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16日 涉案专利 “一种变频式对流电暖器”实用新型专利(20152040XXXX.9) 关键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管辖权异议;

地域管辖连结点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尔克里麦有限责任公司(R-Klimat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被告:义乌速美贸易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义乌市众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纠纷地域管辖连结点的判断规则 裁判观点 专利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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