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765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朐佳乐家购物中心,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北角处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李月淑。
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甲1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淑。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朐佳乐家购物中心、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