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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赖恒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839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赖恒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赖恒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83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恒挺,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恒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涛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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