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290号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诚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陈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诚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