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38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颖,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巧燕,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唐先生眼镜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天山大道西段4号1幢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29FY7P。
投资人:唐升平,职务不详。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唐先生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