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4542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0室。
董事:符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茗轩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堑头黎屋围大道明怡苑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L46355221A。
经营者:詹文敏,女,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1************10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奇,广东彰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东城茗轩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东城茗轩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