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5民初557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聚尚优品男装服饰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
经营者:吴立勤。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聚尚优品男装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