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50号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沛涵,女,200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沛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计556.5元,由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