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17号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高新区世诚便民超市,住所地山东省。
经营者:徐土娥,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高新区世诚便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