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7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诚贸烟酒店,住咸阳市秦都区滨河路左岸吧街A1-1。
经营者:孟国强。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悠悠箱包店,住咸阳市秦都区毛条路义乌二层27/48号。
经营者:李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诚贸烟酒店、咸阳市秦都区悠悠箱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