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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辖终392号
案件名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2单元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杨陵江,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7217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侵权结果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系通过网络实施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侵权结果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2单元18层1801号”,属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

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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