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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九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优量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529号
案件名称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九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优量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九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优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529号原告: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蒋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杭州九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401、408室-14。

法定代表人:曹某1。

被告:杭州优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1。

原告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九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优量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7.81元,减半收取计498.91元,由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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