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12690号原告: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新城工业园15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珍妮,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隆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召祥。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隆鑫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日上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