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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冯成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7160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冯成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冯成喜;浙江淘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16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笔正,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成喜,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第三人:浙江淘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汪涛。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成喜、第三人浙江淘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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