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12728号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金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王老三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8号1层111。
法定代表人:王玉香,总经理。
被告:王兴国,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王老三餐饮有限公司、被告王兴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