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47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明,男,1990年3月27日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春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三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支出(含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含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10000元,诉讼标的总额10000元”。
同日,原告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