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3285号原告:珠海市家家汇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之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NN3Q9C。
法定代表人:赖永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羽彦餐饮店,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512FAC06。
经营者:汪昊聪,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公民身份号码:360************018。
原告珠海市家家汇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羽彦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2020年6月12日,原告珠海市家家汇餐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市家家汇餐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由原告珠海市家家汇餐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