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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源汇区拉得耳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1知民初236号
案件名称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漯河市源汇区拉得耳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区拉得耳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236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拉得耳百货商行。

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与桂江路交叉口汇城商务中心2506-28。

经营者:师梦辽。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胜纸业公司)漯河市源汇区拉得耳百货商行(以下简称拉得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开胜纸业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胜纸业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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