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212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暗黑批司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潘付刘村。
经营者:蔡凤栓。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暗黑批司日用百货店(以下简称暗黑批司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万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由300元变更为50元,原告潍柴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