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美景东路88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湖里区苏昌海文具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经营者:苏昌海,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上诉人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湖里区苏昌海文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9)闽01民初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为已与厦门市湖里区苏昌海文具店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