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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3知民初15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15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孙民业。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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