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6知民初19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魅屋个性饰品,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盛源中大街。
经营者:戴亚维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保定市徐水区魅屋个性饰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