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86号原告:饶长寅,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江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曾丽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富,该公司职员。
原告饶长寅诉被告东莞市江胜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饶长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东莞市江胜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饶长寅与东莞市江胜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饶长寅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饶长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饶长寅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饶长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