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840号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田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蓉,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聆鑫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2002号佳宁娜广场B座503。
经营者:朱盛鑫,男,199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聆鑫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