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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景泺塑料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51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景泺塑料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景泺塑料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51号原告: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3卡。

法定代表人:陈锦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运钦,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景泺塑料加工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之四。

经营者:何祖景,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关和,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景泺塑料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山市光晶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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