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139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天奕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将台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海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涛、张振刚,河北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雄县天奕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