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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润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2执4020号
案件名称赵润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润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02执4020号被执行人:赵润润,女,1992年5月10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关于被执行人赵润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02刑初80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0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2.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其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账户。

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等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综上,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2刑初803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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