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367号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新港滩,麦克阿瑟大楼4675号900室,邮编92660(4675MacArthurCourt,Suite900,NewportBeach,CA92660,USA)。
代表人:沙赫德·赞德(ShahdadZand),副总法律顾问及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星,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贤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旻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MSC软件公司与被告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MSC软件公司以与被告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MSC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MSC软件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800元,由原告MSC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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