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972执5085号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照琴百货店、周照琴: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大朗照琴百货店、周照琴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大朗照琴百货店、周照琴已履行完毕有关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972执5085号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照琴百货店、周照琴: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大朗照琴百货店、周照琴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大朗照琴百货店、周照琴已履行完毕有关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作结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