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73号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惠当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御中路66号(西部现代物流城D区电商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左勇。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惠当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偿还金额由5万元变更为1万元;
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被告赔偿金额变更为1万元。
因此,诉讼费用由1050元调整为50元。
另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