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68号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黄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网渔网吧,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城北环路东大街北侧段。
投资人:黄天赐。
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安县网渔网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