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1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钟云清,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陈振志,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敬山,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美顺伟达电子厂。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富民工业区5栋8楼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J。
经营者:韦美量,女,1983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
申请执行人钟云清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美顺伟达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5567.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经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美顺伟达电子厂的经营者韦美量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海云溪支行的账户,已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983.82元,期限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15日。
上述已冻结账户,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扣划。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经营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